投标服务
投标服务
天津招标服务和投标服务
日期:2022/2/7 12:21:47  作者:  浏览量:

服务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方法和标准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经济行为。




1、交易的标的是服务。服务是除工程和货物之外的采购对象。


2、经济行为方式是招标。招标是一种竞卖的经济行为,招标行为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3、评标难度高。服务标准难以量化,服务质量在供应商提供服务前难以判断,给评标带来一定难度。


4、服务招标适用范围广泛,尤其适用于经济鉴证类服务、商务服务、技术服务等各类专业服务领域。


5、与工程招标、货物招标项目相比较,服务招标项目所涉及的标的金额相对较小。




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在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在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程序:


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5、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定标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招标人(采购人)。


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招标人(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质疑、投诉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签约


招标人(采购人)或者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备案


招标人(采购人)或者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存档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