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证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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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挂靠建造师注册证书不上班
日期:2022/2/7 12:04:00  作者:  浏览量:

挂靠建造师注册证书不上班

违反法律法规,挂证行为无效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陈忠强 邵日恒

近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挂靠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李某某持有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2015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16日,李某某登记在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进行建造师执业,但他实际没有到公司上班。双方约定由公司每月支付李某某挂证费600元。

在李某某挂证期间,公司为他缴纳了部分工伤、养老、失业保险金。2018年2月1日,公司付给李某某2017年8月至12月挂证费2995元。

2020年9月29日,李某某向河池市宜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工资72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宜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对申请人李某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李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宜州区法院,要求公司补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他的养老保险费;支付2018年3月29日后他在某开发小区担任代项目经理3.5个月的工资17500元;支付他2018年的工资(挂证费)72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

宜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要求公司补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工资17500元,没有经过劳动仲裁,而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且补缴有关社会保险费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李某某可向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解决。

宜州区法院指出,2015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16日,李某某登记在公司名下进行建造师执业,但其实际没有到公司上班,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约定:公司每月支付李某某挂证费600元,但李某某实际没有到公司上班,实为李某某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造师执业活动,该约定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约定有违约金,即使约定有违约金,也应该无效,因为双方约定的挂证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据此,公司无需向李某某支付挂证费和违约金。

宜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李某某的挂证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避了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客观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公司、李某某之间的挂证行为无效。